|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煤炭工业协会。英文名SHAANXI COAL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SXC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省煤炭行业性协会,是由全省煤炭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及经营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西安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6号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推动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认真贯彻《煤炭法》,对煤炭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2)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煤炭企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环保节能、营销管理、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同行业议价及协调煤炭产品进出口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 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基建、安全、经营、技术发展、财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煤炭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煤炭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信息咨询服务。
(5) 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建议,协助政府贯彻技术政策和法令、法规,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推动煤炭工业技术进步。
(6)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和资质审查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7) 受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和社会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工作。协调煤炭行业各专业(包括生产、销售、基建、机械制造、物资、地质、设计、科研等)和单位之间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问题,并推动其横向联合、协作、资产重组及资本运营。
(8) 协助教育和职工培训主管部门推动煤炭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煤炭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
(9) 加强煤炭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对煤炭企业管理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总结、评选和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先进技术方法和技术创新成果、促进煤炭工业企业管理技术现代化,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
(10)积极做好煤炭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促进煤炭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1)接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指导,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促进对国内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12)编辑、出版、发行《陕西煤炭》杂志。
(13)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2)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应当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65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4)在副会长中聘任每年的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在任期内协助会长实施当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接受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对理事10人及以上的联名意见和建议必须书面报告会长、执行会长或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答复。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一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